劳动合同签订和实际工作单位不符
老师您好,我是西安的,2月份在网上投简历和一家公司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到单位工作才发现,工作单位和合同单位地址一致,但名称不一致,5月初,我到工商部门查询发现,和我签合同的公司根本就不存在,发现老板对外签合同都是以不存在的公司签的,5月6日我辞职,至今4月份全月和5月份6日以前的工资都没发给我,老师您好,这是我该怎样维权啊?谢谢老师
补充提问:
老师您好,谢谢您的解答,我也向监察大队反映过,现在也没有音信。我没有工资卡和您说的那些证据,可是我有工作交接表,可以作为证据吗?
还有,他和我签订合同的公司,没有注册,又该怎样维权啊?谢谢
咨询者: 陕西 [咨询时间:2014-06-25-状态:未解决]
王盈律师的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劳动关系主要是靠书面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实践中,单位对劳动者有用工行为的证据材料有:员工作证、工资卡、出入证、工装、饭卡等。
然后您可以携带证据材料,找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或是直接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