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奖励约定数额

《专利法实施细则》76条规定的双方约定的奖励数额可否少于77条规定的在未约定的情况下的法定数额3000元?并给出理由。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14-07-30-状态:未解决]
周栋律师的解答:

你好!根据《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句“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可以约定。同时需要考虑浙江的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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