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15 11:50:30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房地产法》第38条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项规定就通常情况而言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
《房地产法》此处规定不得转让无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是为避免来源不清、权属不明的房地产进入流通领域,若系自始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地产,其转让合同无效,但对常见的依法可以领取但尚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转让合同而言,该项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