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的住房是否可以拍卖、变卖

时间:2015-02-05 16:09:1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唯一房屋的执行问题是目前法院执行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之一,究其原因在于《查封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由于未对何为“必需的居住房屋”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在实际操作中执行法官有着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需要注意的是,唯一的住房并不必然不能拍卖,关键还是要看该唯一的住房是否为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倘若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属于别墅、豪宅,远远超过人均居住面积的,该房屋依然可以被执行拍卖,又或者说该房屋虽是唯一的住房,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并没有在该房屋居住的或者将其出租的,这意味着被执行人可以自行解决其住房问题,那么涉案房屋依然可被拍卖。

    因此,在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是否为“必须房屋”:

    1、该房屋是否为被执行人的唯一房屋;

    2、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必须实际居住在该房屋中;

    3、该房屋不能超过“必需”的限度,即该房屋不能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必需的限度”。是否超出,应从房屋的价值和面积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执业机构: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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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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