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和房地产业借贷行为借款人的应对之一

时间:2014-08-19 11:20:29  作者:张树森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建筑行业和房地产行业是最近几年借款活动发生最多的行业,很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往往偏重于保障出借人的利益而忽视了对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担保人、账户出借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保护。

实际上,经济活动不仅要保护交易安全,同时应该注重公平和正义,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我国这一方面还有十分巨大的空间。

张三向李四借款30万元,打借条354000元,月息三分,借款期六个月,逾期不还违约金三分每月,法院判决,应归还30万元本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点评:

(1)《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

因此,能够证明实际支付的借款本金,司法实践以实际支付的借款本金作为借款本金,从这一点说,借款人借款应有意识保留实际借款数额的证据。

   (2)《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虽然有很多观点认为违约金和利息可以并存,但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目前的司法实践及最高院的意见基本一致:即违约金和利息总和的标准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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