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造成经济损失,怎样判定约定违约金是高还是低

你好:在购房协议中约定,房产证由对方保管,并约定违约金5万元。现因房证一直在我手里保管,故对方起诉我,并让我按协议中约定支付违约金5万元。请问:虽然没有按协议约定将房证交给对方保管,但也没有给对方造成任何经济上的损失,以此为由拒付违约金法院能支持吗?另外,按照“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何判定违约金过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请问:未造成损失。可以拒付吗?若必须付,怎样判定违约金5万是高还是低呢?能按购房总款额(或对方出资额)为基数计算出30%后,再与5万违约金对比,判定违约金是高还是低?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4-08-06-状态:未解决]
汤建勋律师的解答:

你陈述是事实,打官司是证据事实,现在对方起诉你了,你应该委托律师积极应诉,未约定将房证给对方意味没有完成交付(过户),应该构成违约。尽快委托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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