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的特点有哪些

时间:2014-10-08 21:44:5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我国代位继承的特点:

  1、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

  2、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

  3、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是本应由被代位人所继承的那部分,如果被代位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相应的代位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财产。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不得执行,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6、在代位继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继承,即丈夫为被代位人时,妻不代夫,妻子为被代位人时,夫不代妻。只能由其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

  7、发生代位继承时,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代位继承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一顺序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代位继承将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取得全部遗产。

  相关知识内容——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决定的。

  2、强行性。

  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属于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具有普遍适用的强制性法律效力,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均无权改变或排除其适用。而遗嘱继承则听任于被继承人的个人意志,被继承人得就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份额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安排,除法律特别规定外,被继承人有权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

3、亲属身份性。

  法定继承是以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前提和基础。亲属身份权是法定继承的本源,法定继承则是亲属身份权的派生。各国法律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继承份额的规定,都是根据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抚养关系。甚至有的英国学者认为:“无遗嘱继承规则来源于十分流行的家庭概念,并且它可以说是家庭法的附录”。

  从本质上讲,法定继承关系是具有身份性质的财产关系。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依据的就是婚姻法对血亲关系远近的划分,与被继承人没有血亲关系和血缘关系较远的亲属一般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而通过遗嘱分配遗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就不是这样密切。遗嘱人可以将遗产给予与其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也可以给予国家或社会组织。

  4、补充限制性。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作为重要的继承方式,但只适用于无遗嘱继承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所以,就其法律效力而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同时,法定继承又限制着遗嘱继承的适用范围。依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遗嘱继承人,并且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将导致该部分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或遗嘱继承人死亡的,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而是依法复归为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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