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崇“见义智为”应该多重引导
时间:2015-11-17 11:40:0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行为,在湖北武汉将不再被鼓励。记者近日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倡导“见义智为”,呼唤有勇,更赞赏有谋(11月15日 《中国青年报》)。
见义智为就是摒弃越壮烈越英雄、越英雄越好汉的思维方式和做法,更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相比较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见义智为的做法更加符合现代法治文明理念,应该成为全社会共同推崇的生命安全价值观。见义勇为行为涉及法律和道德,历来都是备受舆论关注的焦点性问题,武汉市积极出台地方性法规来倡导见义智为,明显就是希望借助法律的规范性和指引性进行引导。但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引导见义智为远远不够,仅靠立法的方式无法让见义智为真正的深入人心,因为见义智为毕竟还涉及道德层面,仅靠制定法律条款,无法从道德层面做好引导,除立法引导外,笔者认为还应该做好以下三项引导:
首先就是宣传引导。经常能够看到“劫匪抢劫旁观者无动于衷”类的新闻报道,这类报道通常是挥舞者道德的大棒批评旁观者的麻木不仁,这样的报道无疑就是鼓励见到抢劫就应该出手相助,如果劫匪手持刀具甚至枪支,也应该鼓励手无寸铁的群众与其搏斗吗?其实当遭遇抢劫等暴力犯罪时如果没有把握制服对方最好的选择就是沉默,避免遭到更严重的伤害,行为上沉默的同时要想方设法报警以及留意行为人的身体特征等信息。还有的新闻报道对于见义勇为现象当中是“勇”大肆渲染,而忽视对见义勇为风险的理性分析,当“勇”被社会舆论过度关注之后,“智”则被遗忘甚至被摈弃。
其次就是裁判引导。有些见义勇为行为常常会引起民事诉讼,常见的就是未成年人结伴游玩,有人遇险,有的人不顾危险施救,有的人则无动于衷,遇险的未成年人或死亡或受伤,遇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会起诉同行人未尽到救助义务要求赔偿,而不顾危险施救的未成年人的诉讼代理人就会以见义勇为进行辩护,希望法官减轻其责任,这类案件法官通常都是依照法律原则进行自由裁量,如果法官采纳这种辩护意见,无疑就是支持不顾危险的见义勇为,因此法官不能因为这种不顾危险的见义勇为而减轻其责任,应该在裁判中体现对见义智为者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让自由裁量更符合公序良俗、文明理念。
最后就是教育引导。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应该将“遇到危险先保护自身安全”作为核心理念,从实用性的角度教育学生遇到危险如何报警、如何正确寻求帮助、如何正确自救施救。学校教育不能一味地强调英雄主义精神,让学生们忽视对个人生命安全的保护,尤其是每年暑假都会发生的学生溺水现象,引导学生见义智为、保护个人安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避免因为盲目施救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更大的悲剧。家长也不能教育孩子遇到无关自身的危险一跑了之,而是要教育孩子如何见义智为,不能将孩子培养成缺乏责任的冷血主义者。
只有通过立法、司法、宣传、教育的多重引导,才能让见义智为真正的深入人心,让立法的倡导真正被社会道德普遍认可,避免立法引导的孤掌难鸣,避免法律性规定同舆论评价、司法裁判、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出现矛盾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