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行贿案
时间:2014-09-12 17:06:23 作者:刘风光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被告人叶××系长沙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在长沙市××区承接教学设备、教学仪器政府采购项目,三次送给该区教育局计财科副科长李××现金共计50万元。检察院反贪局以叶××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叶××本人及向办案单位了解基本案情,本律师认为该案不属于叶××个人行贿,应属于单位行贿。准确认定当事人触犯的罪名,对当事人最终面临的刑罚有重要意义,罪轻辩护的思路之一是将重罪变为轻罪。随即以辩护律师身份向办案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与案件承办人及相关领导的多次沟通又协助办案单位前往教学设备生产厂家调取有关证据成功将罪名变更定性为单位行贿。最终该案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刑,叶××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