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做到“不逮捕”?

时间:2015-06-17 15:29:57  作者:黄雪芬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我国上世纪97 年颁布新《刑法》时新增加的一个罪名,显然刑法增加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是为了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为了有力地维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近几年侵犯商业秘密罪逐渐增多,那么如何在庭审中获得不逮捕呢?本文将进行简单叙述。

关键字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不逮捕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分析认为:

一、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逮捕”概念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正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自杀、逃跑或继续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逮捕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但是如果过量适用逮捕,错捕滥捕,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威信。因此,必须坚持"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不能该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侦,任意逮捕。对无罪而错捕的,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三、在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做到“不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此条还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些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据此,不批准逮捕可划分为三种情况。

  (一)法定不批准逮捕。

  1、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不批准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基本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规则》第70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据间确实可以相互印证。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犯罪事实的三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均不构成犯罪事实,就不得批准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时在实体法方面的要求。是根据已经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的规定所作出的一种判断,即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我国刑法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设定了轻重不同的刑种,应当逮捕的只是那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虽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管制、拘役以下刑罚及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能免除刑罚的,则不适用逮捕,即不批准逮捕。

  3、没有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一条说明虽然具备了前两个条件,也不一定逮捕。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其继续犯罪、逃跑、自杀、串供等干扰诉讼活动时,对这类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

  (二)酌定不批准逮捕

  1、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法律的这一规定既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又可以防止对犯罪嫌疑人逮捕过程中发生难以解决的意外情况。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审查中,注意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对确实患有严重疾病者,可以建议不批准逮捕,而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

  2、对正在怀孕的应当逮捕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法律如此规定,体现了对怀孕妇女的保护,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在羁押看管过程中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发生。因此,对提请批捕的育龄女性犯罪嫌疑人,在审查中应注意查明其是否怀孕,若发现其是怀孕妇女的,可以不批准逮捕。

  3、对应当逮捕的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这项规定体现了对婴儿健康权的保护。婴儿的成长在一定时期离不开母亲的哺育,而婴儿是无罪的,不应当离开母亲的哺育,而陪伴涉嫌犯罪的母亲受到羁押看管。在此我们应当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哺乳的必须是自己的婴儿,因此,在审查案件时,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即使符合逮捕条件,也可以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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