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冲突致轻伤,成功辩护判缓刑

时间:2014-10-10 16:56:50    文章分类:故意伤害

——张X甲故意伤害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5月20日,魏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丈夫张X甲所犯的伤害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其丈夫张X甲所犯的伤害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因张X甲因受害人强行进入自己所开旅馆厕所大小便而发生纠纷,并进而发生冲突而致受害人轻伤的。现该案还在公安机关准备移送起诉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到向有关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X甲,对该案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

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以后,张长海律师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张X甲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X甲。

随后,犯罪嫌疑人张X甲又被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张X甲的起诉书。并再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X甲。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9日18时许,在本市XX区XX中路XXX号“XX招待所”二层过道,被告人张X甲之妻魏XX与被害人王X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张X甲、张X乙(张X甲之兄)对王X拳打脚踢,致王X鼻骨、胸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甲、张X乙目无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犯罪嫌疑人张X甲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在随后法院对张X甲等2名犯罪嫌疑人所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护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张X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害人在引发本案发生的纠纷中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

 四、本案被告张X甲及其家属愿意对本案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本案案发时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害人在引发本案发生的纠纷中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张X甲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张X甲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在此期间,在办案律师的参与下,由法官主持本案被告人张X甲等两个被告人的家属与本案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张X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引纠纷而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紧时机的与本案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的谈判,并根据本案被告张X甲,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害人在引发本案发生的纠纷中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的实际情况,最终与本案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的协议。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伤害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张X甲获得法院缓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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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3年3月25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被告人张X甲家属的委托,经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张X甲进行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参与本案的伤害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张X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伤害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张X甲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害人在引发本案发生的纠纷中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

根据本案案卷材料证明,本案引起伤害案件发生的原因是一起因为上厕所引起的纠纷。在这起纠纷中,本案被害人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

四、本案被告张X甲及其家属愿意对本案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经本案被告张X甲及其家属的授权,愿意对本案被害人依法进行民事赔偿。不管本案被告张X甲及其家属的能力如何,赔多赔少,但是其态度是诚恳的,积极地。目前,已经在为筹措款项对被害人的赔偿过程中,由于本案被告张X甲及其家属的现有的赔偿能力较小,敬请被害人家属予以体谅。

最后量刑意见:

建议法庭考虑能够对本案被告张X甲判处有期一年以下的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本案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本案案发时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害人在引发本案发生的纠纷中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张X甲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张X甲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张X甲在与他人发生纠纷的时候,因一时冲动,不慎触犯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张X甲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张X甲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张X甲能够判处缓刑,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张X甲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8月2日

�6:7��Pe�-para-margin-right:-.71gd; text-indent:21.0pt;line-height:20.0pt;按照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编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第72条规定,腹腔内的积血可以通过“腹腔穿刺”来确诊,现行医疗机构的检查手段还有B超、CT等。但是,本案被害人的住院病历和手术记录证明:被害人刘XX就诊的医院医生并没有进行以上的检查手段来确诊被害人腹腔内是否存在大量积血,就是说被害人腹腔内600毫升积血在手术治疗前没有进行确诊。

2、被害人刘XX在手术治疗前,不具备“须手术治疗”的指症。

按照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编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第72条规定,腹腔内的积血还须具备“须手术治疗”的指症,如:腹膜刺激状、内出血症状、内积液症、腹胀、叩诊移动性浊音等。而本案被害人的住院病历和手术记录证明,以上这些“须手术治疗”的指症均未出现。相反,本案被害人的住院病历却证明,本案被害人腹部检查显示:无移动性浊音。

另外,本案被害人住院病历的出院记录也证明:“入院后急查血常规、肾功电解质、血凝四项、心电图,均无明显异常”。

此外,本案被害人住院病历的主页也证明:本案被害人的内科入院检查无异常(请看本案被害人的住院病历的主页)。

总之,由于被害人刘XX在手术治疗前,不具备“须手术治疗”的指症。因此,本案被害人的手术治疗不属《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72条所规定的范围。因此,本案被害人的手术治疗与本案被告人王X的持刀伤害行为是否因果关系,仍存在疑点和问题。

对没有进行确诊和具备“须手术治疗”指症的病人,直接就敢送上手术台做剖腹探查大手术,这属于典型的医院对病人的“过度治疗”,也属于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上决定整治的重点之一。但现在这个典型的医院对病人 “过度治疗” 的费用后果却要本案被告人王X承担,这难道不是本案存在疑点和问题吗。

三、被害人奇怪的腹腔内出血及治癒。

1、被害人腹腔内的600毫升积血从何处而来。

根据本案被害人手术记录证明:一是被害人腹腔内的器官“自屈氏韧带始检查肠管及其系膜,直至直肠返折处均完好无损。”二是手术记录记载腹膜完好,腹膜是由手术者切开的。

那么,在被害人腹腔内的器官“均完好无损”, 在被害人手术记录记载腹膜完好的情况下,被害人腹腔内的出血点在哪里?被害人腹腔内的600毫升积血从何而来?本案手术记录没有解答这些问题。因此,本案被害人腹腔内的600毫升积血只能是无来源的出血。而无来源的出血是不可能存在的。

2、被害人奇怪的腹腔内出血是怎样治癒。

根据本案被害人手术记录证明,外科手术医生打开被害人腹腔后,只是把600毫升积血清除完,并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而对被害人腹腔内的出血点或原因并没有做任何治疗。但是,奇怪的是,曾在1小时10分钟内出血量达600毫升的出血,却突然停止了。是自然痊愈呢?还是什么神奇的力量起的作用呢?

总之,以上情况都是违背医学原理的,是不可能存在的。

纵上所述,由于本案仍存在以上三大疑点和问题。因此,本律师请求XX区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慎重核实审查本案证据,谨慎判决。

本案被告人王X的辩护律师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06年3月21日  

执业机构: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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