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礼金八千四,成功辩护免刑罚

时间:2014-10-10 17:04:26    文章分类:贪污挪用

——刘XX受贿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1997年12月19日,委托人刘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本人所犯的受贿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刘XX进行了委托谈话。被告人刘XX系X铁XX车站货运值班员,现因在办理货运业务中受贿8400元,被XX检察机关破案抓获。现已经被以受贿罪罪名起诉至法院审判,被告人刘XX现已取保候审。委托人刘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本人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刘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认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9月至1997年2月,被告人刘XXXX车站货运值班员期间,先后给XX铁路分局XX段商贸部陈XX、韩XX提供XX车站的9个车皮计划,收受陈XX现金8400元整。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利用职务之便,以车谋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为了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被告人刘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刘XX犯受贿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护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刘XX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二、本案被告人刘XX是初犯,在单位表现一贯较好。

    总之,由于本案被告人刘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在单位表现一贯较好,被司法机关审查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能够依据《刑法》第383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刘XX“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刘XX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刘XX受贿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刘XX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显是初犯,在单位表现一贯较好。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数额较少的受贿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刘XX获得法院判处缓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刘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受贿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受贿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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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年9月30日

附:该案律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刘XX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本案被告人刘XX认罪态度好,从被审查开始就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这从本案的侦察、预审、起诉的案卷材料均能得到证明。被告人刘XX在向办案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经过后,又积极主动地退完了全部赃款,以实际行为表示了深刻的悔罪之意。在和律师谈话时,他本人也痛恨自己在这几年放松了思想改造,思想滑坡,结果在商品经济活动中迷失了方向,犯了罪。他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的惩罚。

二、本案被告人刘XX是初犯,在单位表现一贯较好。

除这次犯罪外,被告人刘XX在其三十多年的工作历史上从未因任何过失和过错受到过司法机关的查处。因此被告人刘XX显系初犯。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刘XX在参与本案犯罪以前,在单位表现一贯较好,曾多次被单位评为车站先进职工,获得过各种荣誉称号,在车站及周围群众评价也很好。请法庭在合议时能考虑以上情况。

总之,由于本案被告人刘XX显系初犯,在单位表现一贯较好。被司法机关审查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因此,请求法庭能够考虑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刘XX“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本案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1998年1月7日

执业机构: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陕西 西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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