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一些问题

时间:2017-09-08 16:24:3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关于劳动合同的一些问题

  可以说,《劳动法》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然而有时候人们对《劳动法》的不了解可能会使得一些劳动合同纠纷很难解决。今天,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劳动法》中大家可能遇到的问题做一些归纳,以及关于劳动纠纷的一些问题。

  首先解释一下,《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其中劳动者指的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报酬的自然人。《劳动法》规定法定劳动年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但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成年人,但同时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所以,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一定要根据身份证查劳动者的年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来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应该注意,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正在服役的军人、保姆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刚才说的是劳动者的相关规定,现在我们来看看关于用人单位的规定。我国《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主要指的是我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家单位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我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实施。其中第7条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应注意,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建立书面合同。即使在用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经过公证。最后,用人单位需注意,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看劳动者有没有解除和原来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还没有解除和原单位的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给原单位造成的损失,需要现在的用人单位承担,这一点用人单位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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