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找民事律师就来泊江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7-09-21 14:02:26  作者: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小朋友在学校遭受损害怎么办

  前一篇给大家讲到过小朋友互相打架的情形,但是讲的是一般情形,今天讲的情形是小朋友在学校遭受到损害怎么办,接下来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会详细讲解。

  接下来分情况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处指的是,小朋友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但能够证明教育机构已经尽职尽责,此时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举例说明,小学生甲和乙打架,互相都受伤,但是老师丙看到却并为制止,此时,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处教育机构以为的人,指的是老师和工作人员以及学生以为的人,例如歹徒强行进学校,此时由这个歹徒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若能证明学校的安保工作没有到位的,学校也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有更多关于小朋友在学校遭受损害以及其他侵权问题可以来咨询专业律师以及关注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bjlssws.com/

  参考《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


执业机构: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云南 昆明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私人律师 劳动纠纷 名誉侵权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刘泊江律师 > 刘泊江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