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29 12:58:37 作者:张云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杭州纵火案不是国内第一起类似的公交车事故,之前有厦门公交车纵火案。厦门政府赔偿了所有遇难人员的死亡赔偿金,并做到了同命同价,即遇难人员不分城乡一个赔偿标准。本次杭州纵火案发生后,杭州交通部门也在媒体上表示要参照厦门、成都、贵阳三地类似事故的处理程序、政策制定理赔方案。因此可以预计本次杭州纵火案中的受害者也可能按照统一的理赔标准获得赔偿。
从法律层面分析,杭州公交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
本纵火案中纵火者即是本条中规定的“第三人侵权”,但是可以推断他是没有赔偿能力的。作为一起公共事件,最后赔偿义务人依然是公交公司。
赔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概括可以获得赔偿项目为: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的营养费:
致残的情况下,除上述的赔偿项目外还可能包括:
8、伤残赔偿金:按鉴定认可的伤残等级标准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1、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2、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8、丧葬费
9、被扶养人生活费
10、死亡补偿费
1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2、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根据事故发生地,也就是浙江的标准计算赔偿。
浙江2014年确定的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851元
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
伤残等级
2014年度伤残赔偿金
农村
城镇
十级
32212
75702
九级
64424
151404
八级
96636
227106
七级
128848
六级
161060
378510
五级
193272
454212
四级
225484
529914
三级
257696
605616
二级
289908
681318
一级
322120
757020
死亡
322120
757020
注意: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如果有多个伤残等级的,以最高者确定赔偿指数,其他等级十级至六级的,计算2%附加指数;五级至一级的,计算4%附加指数。赔偿指数与附加指数之和最大不得超过100%。
最佳赔偿方案
尽管无论根据运输合同关系还是侵权责任,杭州事故中受害者都可以获得赔偿,但是选择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获得赔偿的数额却相差很大。如果杭州事故中烧伤的乘客选择作为消费者,与杭州公交公司之间成立运输服务合同关系,既受到《合同法》调整,又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该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承担责任: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害者治疗所必需的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费用计算;
(二)护理费,受害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医院所在地雇请一至二名护理人员所需费用计算;
(三)交通费,按照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院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五)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按照其减少的固定收人计算;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受害人居住地城镇居民或者农民年平均收人计算;
(六)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六倍至二十倍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六倍至十五倍计算;
(九)丧葬费,按照当地殡葬单位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
(十)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二十倍计算;
(十一)残疾者或者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以当地年平均生活费为标准,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按扶养到十八周岁计算;对无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按扶养二十年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前款规定的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
对比侵权责任可以获得损害赔偿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获得赔偿,可以看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既规定了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又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并且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比残疾赔偿金赔偿额度还高。也就是说,杭州纵火案中烧伤的乘客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获得几乎是按照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两倍的残疾赔偿金,而根据侵权责任则只能获得一次残疾赔偿金。
因此建议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获得更多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