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07 21:56:23 作者:张云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假货”,常见就是假冒LV, 假冒香奈儿等等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这就是常说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这种情况分细分为知情销售和不知情销售。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情况是反向假冒,往往是大企业扼杀小企业的手段。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一条对现在的电商影响比较大。如果电商知道在其网络平台的商家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而置之不理,就有可能违反了本条。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是一条兜底条款,在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商品容易触犯本条。2013年的
”绝对“伏特加案中,烟酒销售店出卖的 “绝对”伏特加是真品,但是销售伏特加的店把酒瓶底部的产品识别码给磨掉了。国内的“绝对”伏特加经销商以出售的伏特加酒瓶瓶底识别码给磨掉,损害了酒瓶包装的整体形象,玷污了商标品牌的档次为由,禁止销售该伏特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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