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16 19:11:31 作者:姚燕军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介绍:职工受伤单位不为其认定工伤
2013年07月18日9时许,余某某在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包装车间工作过程中,右手指被冲床压伤。受伤后,余某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中指末节骨折。余某某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公司只同意支付一个月工资,余某某不同意公司的赔偿条件,要求公司认定工伤,公司未予理会并要求余某某回公司上班。因为余某某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无法认定工伤而找到本律师。
律师说法: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案件处理结果
本律师对余某某同车间的两位工友分别作了两份笔录,证明余某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受伤经过。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且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余某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最终获得了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