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农村户口成功按照城市标准赔偿
时间:2014-11-18 14:49:52 作者:谭应华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2013年02月14日14时00分许,吴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邵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邵某某及乘坐电动自行车的邵某林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兰溪市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邵某某、邵某林无责任。
邵某林受伤后经治疗花医疗费23705.41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住院期间予以护理、营养时间2个月。
邵某林如何获得赔偿
该案只是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是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只能以农村户口的标准予以赔偿与城市居民标准赔偿相差较大,经过本律师对案情的了解知道邵某林儿子在城市工作并且在城市购买了房屋,邵某林一直与儿子生活在一起帮忙带小孩。根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的规定,居住在城市并且主要生活来源也在城市的可以参照城市居民的标准赔偿,了解这一情况后我们开始收集相关证据,法院判决下来也是以城市居民的标准予以赔偿,比农村户口标准整整多出了八万多元,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