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结婚的吴文辉怎么会取得中国离婚证?

时间:2014-11-10 12:38:20  作者:李秋云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以剧说法之《离婚律师》第二十五集剧评

        作者:李秋云          广强律师事务所

   罗鹂一直以为吴文辉单身而与之交往,直到在办公室遇见从美国回来的吴文辉的老婆和孩子。吴文辉解释他与妻子没有感情,因为有了孩子不得不在美国拉斯维加斯与妻子登记结婚。罗鹂不能接受当小三的现实,从此与吴文辉分开。后来,为了挽回罗鹂,吴文辉离婚了,手执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离婚证敲开了罗鹂的门。

有人认为此处有漏洞,根据《婚姻登记条例》(2003)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再根据本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因此,并非所有的涉外离婚都可以拿到中国的离婚证,只有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的,或者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涉外离婚才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一、涉外离婚能取得中国离婚证的情形:

1.中国公民双方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国外定居的;

2.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登记结婚的;

3.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内地登记结婚的;

4.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双方或者内地公民与港、澳、台居民或者外国人在驻在国的中国领事馆登记结婚的。

二、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

(一)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我国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因婚姻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同样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特殊原则

1.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此条规定,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2.在国内结婚定居在国外,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人民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由此可见,吴文辉与其妻子在美国结婚,不管其妻国籍,我国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是否能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须区分两种情形:一、吴文辉与妻子如果是在中国驻美国使(领)馆登记结婚的,则可以在使(领)馆登记离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二、如果吴文辉和妻子不是在中国驻美国领事馆登记结婚,而是在美国按照美国的法律结婚的,则不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剧中吴文辉告诉罗鹂他是在拉斯维加斯和妻子登记结婚的,拉斯维加斯没有中国的使(领)馆,如果要办理领事结婚登记需要到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管办理。以此可以推断他们不是在领事管登记的结婚,不可能拿到中国的离婚证。

结语:各国在制定本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根据时,往往基于国家主权考虑,确立离婚案件的管辖地,除属人管辖外,兼采国籍、住所、居所、惯常居所为管辖依据,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有管辖权能判决离婚并不意味着能取得我国的离婚证,只有按照我国法律在我国登记的婚姻才能取得我国的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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