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报关单填写应注意哪些

时间:2014-12-23 14:15:22    文章分类:通关监管

在货物进出关境时需填写进口或出口报关单,但在某些情况下货物并未实际进出关境,也需要填制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用于海关对保税货物或其它货物的监管、统计,此时所填制的报关单称为“形式报关单”。

在报关单填制时应注意:

1、“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栏应填报“中国”。

2、在“运输方式”栏应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保税仓库转内销”、“境内存入出口监管库或出口监管仓库退仓”、“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

加工贸易结转或转内销货物等,填“其他”。

3、在装货港、指运港应填报“中国境内”。

4、除下列情况外,此类报关单的“提运单号”和“运输工具名称”栏应为空:

A、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栏中填报进口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编号。

B、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在结转出口报关单的“运输工具名称”栏中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编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进口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栏填报“@+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 ”,出口报关单填报“@“。

C、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报关单“备注”栏内。

执业机构:北京卓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资产拍卖 刑事辩护 海关商检 海事海商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晓霖律师 > 张晓霖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