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类走私行为的行政处罚

时间:2015-01-09 09:07:12    文章分类:法律救济

构成走私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行为以及协助走私行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3、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4、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

5、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6、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

执业机构:北京卓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资产拍卖 刑事辩护 海关商检 海事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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