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海关侦破农产品走私 主犯获刑12年

时间:2015-01-21 09:18:4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石家庄海关侦破农产品走私

农产品走私关系人们生命健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打击走私是海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石家庄海关19日通报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关侦破的“马某走私农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假借“边民互市”贸易免税进口方式走私进口花生米3002吨、亚麻籽2000吨,偷逃应缴税款1098.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100万元人民币。

经查,马某于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间,委托越南一贸易公司签订外贸合同,采购原产于印度和加拿大等地的花生米、亚麻籽等农产品,并利用其联系的“地下钱庄”对外付汇,且要求供货商将货物海运至越南海防。在越南代理公司清关后运输至中越边境口岸浦寨、爱店等边境互市口岸,委托广西谢某某等作为代理人在边境口岸以“边民互市”贸易名义走私入境。货物入境后,马某等联系将货物销售至河北、山东、宁夏和新疆等地。

主犯获刑12年

依据《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货物、物品进行取样化验、鉴定的,由海关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鉴定机构提取样品。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海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

提取的样品应当予以加封确认,并且填制提取样品记录,由办案人员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鉴定机构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海关提取的样品应当及时送化验、鉴定机构化验、鉴定。

石家庄海关缉私局侦查处副处长姚立峰称,马某等以上述方式伪报贸易性质走私农产品入境,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且偷逃税款额巨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犯罪。

农产品走私案件由于涉案货物的特殊性和走私手法的隐蔽性,直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影响了国内农产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打击走私犯罪,保障我国国内行业质量安全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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