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04 10:20:2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近日,拱北海关下属闸口海关在拱北口岸旅检现场连续查获两起香港籍男子超量携带红酒进境案,共查获红酒29瓶。目前,上述案件正由缉私部门跟进处理。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走私罪。
香港男子背包内装18瓶红酒企图过关
4月25日下午,一名香港籍青年男子背着一个深色双肩包走进海关监管区。关员观察到该男子的背包异常沉重,于是将其截查。男子打开背包后,关员 发现里面全是沉甸甸的玻璃瓶装红酒。这个不大的背包内藏的酒竟达18瓶之多,光是酒的净重算起来就有13.5公斤,再加上玻璃瓶的重量,不是大力士还真不 能随便背着走。
无独有偶,4月26日晚上,关员在同一现场从另一名香港籍男子的行李箱中查获11瓶红酒,其中最贵的一瓶价值约7000元人民币,11瓶酒总值约2万元人民币。
走私罪如何认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国家是否禁止、限制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其中,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其进出口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如烟、酒、汽车、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计算器、个人电脑、外币及有价证券、通信保密机、无线电收发报机、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等。
依本法规定,走私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是否构成犯罪的界限。
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3)未补缴应缴税额;(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