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12 09:10:3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广州海关举行首例证据开示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注册证明原件,证明我们拥有‘National’商标合法使用权……”
“我们与货物生产厂家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证明我们的出口是由厂家授权的……”
5月5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第二个工作日,广州海关举行首例证据开示。广州海关严格依照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精神,针对佛山市某公司出口转页风扇涉嫌侵权一案举行证据开示,权利人、出口代理商、货物生产人就货物是否构成侵权的事实进行举证和质证。
此次证据开示现场讨论激烈,三方当事人在广州海关关员的主持下,按照证件出示、核查身份、权利义务和纪律告知、质证、自由发言、签章确认等法律程序,对侵权事实及侵权情节做出陈述和证明,结合证据链展开举证、质证。权利人、出口代理方、货物生产厂家共提供了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注册证明原件、代理出口协议、国外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等能够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主要证据7份,针对相关证据提出涉及案情的问题达10多个。
当事人表示,通过证据开示阐释案情,使案件所有事实和情节以证据链条的形式公开,提高海关执法透明度;也使生产企业和进出口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日常业务中注意对知识产权的审核把关。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
无论何种诉讼,辩论都是焦点,而证据则是关键!只有通过公开的证据展示,并对其采用程度进行辩论,才能保障证据的可接受性和可信性。因此,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证据开示制度不可或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海关可依职权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即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可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
此类保护要求相关权利进行备案,而“证据开示”亦是如此。“证据开示”是指海关对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时,就进出口货物是否构成侵权的事实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的程序。通过证据开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海关全面收集调取证据、准确查清案件事实。
因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限制,因此,货物的进出境在很大程度上会涉及到侵权。为了更好的避免侵权和更快捷的解决侵权纠纷,进行知识产权的备案很必要,而备案后享受的某种“特权”,则可在很大程度帮助企业或商户解决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