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2001年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除非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
也就是说,如果你们是在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就是事实婚姻,如果是在那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有小孩的,法律不承认为事实婚姻。
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一说了,94年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双方没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男方对女方不承担责任。当事人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
小孩是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第25条)
男方抚养小孩,女方应给予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男方不需对女方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