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解除合同
产后15年1月19号回来上班公司让我续签的合同,日期为2014年9月20号至2016年1月份,但现在上了两个月班后,公司要开除我,请问我应该怎么样维护我的权益?若开除,公司应该如果赔偿?谢谢!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5-03-17-状态:未解决]
田小平律师的解答:
您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
即较长时间内你都可以坚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你接受单位开除,是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