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中生有的有线电视服务合同

时间:2015-01-19 17:25:5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原告王某诉被告某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其安装有线电视,并支付其到别处看电视、看新闻、学习国家政策所花时间的工资费每天30元,计9000元;精神损害费50000元,作为被告律师,我方经实地调查取证,证明原告请求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后该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原被告间不存在有线电视服务合同,其主张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予支持原告请求。
执业机构: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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