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0-16 13:49:55 文章分类:时事热点
新闻回顾:
今年2月,深圳市中院对李永恒一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永恒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李永恒表示服判。据媒体报道,深圳中院一审对事实部分和数额均采信了的检方的指控。之所以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是因为考虑到李永恒坦白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包括主动交代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此外,案件审理期间,李永恒部分退赃,并申请处置房产退赃,具有一定悔罪表现。
但这之后,李永恒一案并未尘埃落定。很快,深圳市检察院针对该判决提起了抗诉。该院认为,李永恒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且绝大部分款项系索贿所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该院认为,一审量刑不当,于是抗诉到广东省高院。
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高院近日对该案改判,以受贿罪判处李永恒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来源:《信息时报》)
律师评析:
不出所料,新闻一经发布皆是满座叫好,甚至有网友又痛骂深圳中院枉法裁判,纵容贪官。笔者认为如此对中院口诛笔伐,大可不必。
检察院提起的抗诉理由确实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明文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检察院的控诉地位决定了其肯定会更倾向于将被告人往最高量刑上靠近。因此,从这点上来说,检察院认为判决错误,提出抗诉的做法不能算错,也是在其位,谋其政,依法履行法律赋予其的监督权利罢了。
但从原审判决来看,李永恒坦白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包括主动交代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部分退赃,并申请处置房产退赃,具有一定悔罪表现,确实有符合现行政策及司法解释中规定酌定从轻情节的。而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甚至把这种“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作为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从轻情节。因此,笔者认为,两相权衡之下,深圳中院的作出的14年判决虽论不上完全精确,但实际上仍在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之内,无可厚非。
在既存在从重情节,也存在从轻情节时,如何精确量刑,即便是交给世界上最睿智的法官,恐怕也难以保证自己的判决是百分之一百准确。究竟要有多严重的情节才能把砝码从有期徒刑十四年拨向无期,再先进的立法技术也无法进行一个精确的描述。从生到死,从有期到无期有时候往往真的只是裁决者的一念之差所决定。而这也正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即允许法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其心证作出判决,包容其可能出现的合理偏差。因此,个人认为出于对司法权威性的维护与尊重,在没有明显量刑不当的情况下,改判是没有必要的,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环境下,司法权威往往让位于政策与舆论,个人认为这才是贪污贿赂案件抗诉加刑的根本原因。对于贪官污吏,人民群众恨不得食其肉,啖其骨,再加上目前从严治贪的政策环境,法院想超然独立恐怕难上加难。
总之,改的也改了,反思问题更要得出启示。笔者认为,抗诉加刑的判例的不断出现也再次给刑辩律师敲响了警钟:在办案过程中,除了要争取司法机关的认同外,不要忘了还要跟检察机关进行良性沟通。即使获得了有利判决也不可松懈,只有让判决经得起抗诉的考验,才算得是成功的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