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0-26 09:28:47 作者:马成 文章分类:亲办案件
【案情简介】
2014年始,于某在布吉城中村经营一家网吧,在营业期间,偶尔会购入一些联邦止咳水卖给“熟客”。2015年4月25日,派出所民警在接到线报后,到其网吧进行抽查,当场抓获正在饮用止咳水的熟客,并在网吧休息室仓库内,现场扣押了一箱约20瓶左右的联邦止咳水。侦查机关起初以非法经营罪将其拘留,但在移交审查起诉时,却将罪名变更为贩卖毒品罪。
【办案经过】
非法经营突变为贩卖毒品,让于某的家人顿时乱了阵脚。此前一直没聘请律师的他们不得不到处打听,最后找到了深圳知名刑辩律师马成,向其咨询。马成律师听完家属对案情的描述后,对案件作出了初步判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自5月1日起,贩卖止咳水将按照贩卖毒品进行处理。所以未经许可贩卖止咳水属于新型的贩毒案件。按照现场缴获的数量来看,侦查机关应是发现于某销售数额不大,无法达到非法经营罪的数额,才以另罪予以起诉。如果通过进一步阅卷和会见,通过抓住案件细节,应该还有罪轻甚至无罪辩护的余地。
经过一番沟通,于某家属对马成律师的专业分析十分认可,遂委托其作为于某辩护人办理案件。马成律师接受委托后的第二天便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并让助理到检察院调取卷宗。通过连续一个多星期的阅卷及团队讨论,马成律师团队决定从贩卖时间与数额两个角度切入,向公诉人提交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1、根据笔录,于某是从14年4月始,应熟客要求偶有进货,于4月25日被抓获,而《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是在5月1日才发布且生效,故销售止咳水等同于贩毒是一种法律拟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5月1日前的销售止咳水行为,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只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就目前证据来看,也未能证明其销售金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2、即便可以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毒品犯罪的《武汉会议纪要》已明确指出,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但《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了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的毒品,可以按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为海洛因后进行累加。非法销售止咳水认定为犯罪毒品,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更没有具体的量刑指标,因此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进行折算。
联邦止咳水为120ml一瓶,每5ml糖浆、磷酸可待因5mg,即每瓶可待因含量为120mg,20瓶则为2400mg=2.4g可待因。目前没有司法解释对可待因毒品的相关量刑作出明确规定。而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换算,1克可待因可以换算成0.02克海洛因,故2.4g可待因含量的止咳水,这算成海洛因后,0.048克,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完全符合酌情不起诉的条件。
【办案结果】
经过多番的沟通,检察院最终采纳了马成律师的法律意见,对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某在被羁押将近一个多月后终于重归自由。于某及其其家人对马成律师的专业辩护表示由衷地感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