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17 09:08:45 作者:经营犯罪 文章分类:亲办案件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焦某某共谋,由焦某某制作、升级维护针对《**世界》网络游戏的“外挂”软件,由成某通过网络对外销售。至2014年2月案发,成某通过网银陆续转账至焦某某账户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5306元。后因遭游戏公司检举,侦查人员通过伪装成玩家,与成某取得联系,获取线索,最终在焦某某与成某合租的出租屋内将二人抓获。
【办案经过】
在得知焦某某被拘留后,在深圳工作的姐姐非常惶恐,但又不敢将此消息告知远在他乡的父母。通过网络搜索对比,最终通过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网预约咨询。到了律所后,专门办理网络犯罪的团队律师亲自接待了焦小姐,在耐心地解答焦小姐疑问的同时也强调,外挂软件属于非法出版物,若违法所得有十万元以上,就属情节特别严重,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焦小姐对案件详情也不甚了解,团队律师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情况,作好辩护准备。焦小姐对团队律师的专业水准与服务态度非常认可,遂二话不说便签订了委托协议,当场缴纳了侦查阶段的费用。
团队律师第二天便前往看守所会见焦某某。焦某某得知姐姐为其操心劳累,感到非常自责后悔,一时情绪失控。团队律师在安抚其情绪的同时,通过耐心地引导和询问,不断了解案情,挖掘有利情节。经过多次会见及团队讨论,马成律师初步拟定了从犯罪轻的辩护策略,随后团队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与取保候审申请书。然而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均认为焦某某与成某仅是分工不同,所起作用并无主次之分,故不应当认定其为从犯。然而团队律师仍然坚持自己的正确观点,在庭审阶段发表了详尽的辩护意见,简略如下:
一、焦某某与同案关系人成某之间具有从属关系,应认定为从犯,理由如下:
1、虽然成某在笔录中称其忘记是谁主动发起共谋,但从辩护人申请法院调证的短信记录来看,实际上是成某主动邀请焦某“入伙”,是犯意的发起者;
2、从成某的供述,其查获的银行流水来看,成某不仅与焦某某有合作关系,也与其他游戏的外挂制作者有合作,可见焦某某不过是成某合作者之一,主要运营的核心仍是成某而非焦某某;
3、从事后分赃的情况来看,实际上焦某某与成某某就该外挂软件获得的收入分成是4:6,也可以看出二人对自身的作用和地位也是有主从之分。
二、焦某某是初犯,具有如实供述和积极退赔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游戏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全部辩护意见,认定焦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但其仅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其有坦白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决定减轻处罚,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