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存认定从犯,共同犯罪获最轻处罚

时间:2016-01-06 09:30:50  作者:马成  文章分类:实务梳理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至2013年4月间,金某某、孙某先后伙同黎某某等十八人,假借销售商品为名,以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联合加盟方案”为依托,通过网络、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的方式给付高额回报,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八千余万元。后因无法归还资金被受害人检举,上述人员均被陆续抓获。经公安调查,其中黎某某参与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500余万元。

【办案经过】

黎某某是深圳居民,在公司的深圳服务中心工作,被上海警方抓获押解到上海后,家属十分惊慌失措。随后黎某某的家属在熟人的介绍下找到了团队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进行咨询。团队认为黎某某应属从犯,有很大的辩护空间,应尽快通过会见了解情况。团队律师同时表示,大成律师事务所是全球第一大所,在上海也有分所,可以协同办案,以提高效率。家属通过一番沟通后,对其专业水平十分认可,于是决定委托其和上海分所律师担任黎某某的辩护律师。

在侦查阶段,团队律师通过会见,了解了基本情况:黎某某负责公司深圳服务中心工作,实际上是公司为方便客户设立的代收加盟合同、合同款、代交货的服务中心,性质为公司物流服务网点。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充分阅卷,团队律师与黎某某及其家属充分沟通,敲定了最终的辩策略。在庭审阶段,团队律师发表了详尽的辩护意见,简略如下:

1、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深圳服务点实际上是公司为方便客户设立的代收加盟合同、合同款、代交货的服务中心,性质为公司物流服务网点,黎某某非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听命公司指令行事,也只有正常的工资收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2、黎某某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成立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3、公司在查处前正常运转,未给加盟商造成重大损失,只是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无法及时兑付,社会危害性较小。

【判决结果】

法院最后全盘采纳了团队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涉案金额属数额巨大的情况下,仅对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是同案犯中的最低刑期。黎某某本人及其家属对团队律师的成功辩护感到十分满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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