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2-06 23:19:56 作者: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文章分类:离婚抚养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霍民一初字第00900号
原告:张XXX,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开发区XXX。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冯加伍,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X,男,汉族,1982年11月25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户胡镇XXX。身份号码XXX.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因感情破裂于2008年7月1日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女XXX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但自2010年开始,因被告在六安市居无定所,又无固定工作,故女儿一直随其生活,由原告负责其上幼儿园的学杂费和生活费,其与原告感情融洽。为了使女儿有更好的生活环境,接受良好的教育,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女黄XXX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黄X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协议婚生女黄小丽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现在婚生女由原告带领生活,上小学一年级。原告在六安市美容美发公司工作,有一定抚养能力,2013年4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诉事实,由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离婚证复印件、《离婚调解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婚生女黄XXX变更由原告张XXX带领抚养;原告自愿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二、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XXX承担。
上诉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莉
代理审判员 祝万浩
人民陪审员 董 维
二O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 华(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