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2-06 23:38:53 文章分类:建筑房产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00090号
原告:单玉辉,男,汉族,1975年X月X日生,安徽省临泉县X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冯加伍,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家锋,男,汉族,1975年X月X日生,安徽省金寨县X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朱仲钧,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单玉辉诉被告项家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昭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项家锋在承包金寨县吴家店镇一处建筑工程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单玉辉,210年9月29日,双方结算时,项家锋欠单玉辉工程款66057元。项家锋于2011年支付给单玉辉2000元,其中2013年3月14日承诺在当年春节前将余款一次性付清,但至今未付。单玉辉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要求项家锋支付工程款43000元并支付利息6346.80元;项家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项家锋于2014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单玉辉工程款43000元及利息6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被告项家锋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何 昭 莲
二O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金寨县人民法院(盖章)
书 记 员 王 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