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征地留地安置管理

时间:2015-04-27 07:57:55  作者:李增亮  文章分类:新法速递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桂东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征地留地安置管理办法》的

通知

桂政办发〔2013〕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桂各单位:

  《桂东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征地留地安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

桂东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和征地留地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推进我县县城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和留地安置工作,维护被拆迁安置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郴政发〔200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桂东县县城总体规划(1998—2020年)2012年修改》确定的县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征地留地安置(乡镇、村、组公益事业建设不属本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拆迁安置户,是指县城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符合下列条件的:

  1.依法批准建设的拆迁房屋及无建(构)筑物的宅基地在征收土地范围之内;

  2.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经审核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常住在土地被征收的村组。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征地留地安置是指县政府2010年第11次常务会议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1.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土地为水田的;

  2.按所征收水田面积的6%比例进行留地安置。

  第五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征地留地安置坚持依法依规、政策连贯、惠及民众、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遵循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公告、登记公示、核实发放等程序。拆迁安置户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评估听证、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拆迁安置点和留地安置点选址必须符合桂东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安置房建设应当依法办理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审批、项目规划设计审批等手续。

  第七条 房屋拆迁安置采取宅基地安置、征购安置相结合的原则,每户拆迁安置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拆迁补偿以拆迁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尊重拆迁户选择安置方式予以补偿。

  (一)宅基地安置规定

  1.宅基地安置是指按照宅基地安置标准给予拆迁安置户相应的土地安置,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选定拆迁安置点,安排宅基地给拆迁安置户建房;

  2.宅基地安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技术指导服务、统一管理”的要求分户自行建房;

  3.坚持一户一宅、房屋层数不得超过规划部门确定的层数原则,宅基地安置以合法有效的住宅基底面积为依据,拆迁住房基底面积在13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1:1的比例安置,超过130平方米的拆迁基底面积部分不安置宅基地,按征购和公寓楼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如不需要宅基地安置的,可以享受公寓楼安置;

  4.拆迁安置户必须在两年内完成建房,逾期未建的其建房审批手续自行失效,并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5.宅基地安置使用集体土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在拆迁面积内办理证件的相关规费不需拆迁安置户负担,超过面积部分由拆迁安置户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二)征购安置规定

  1.征购安置是指按照安置补偿标准给予拆迁安置户相应的货币补偿,由拆迁安置户自行安置,不再安排和批准重建安置用地;

  2.除拆迁房屋外,在集体土地上还有一处或几处宅基地和房屋,且宅基地面积达到130平方米的同一拆迁安置户,拆迁房屋一律采用征购安置方式;拆迁安置户除拆迁住房外,在集体土地上的其它宅基地面积没达到130平方米,经拆迁安置户本人同意,拆迁房屋也可按照征购方式安置;

  3.拆迁住房以外的建(构)筑物、拆迁企业的建(构)筑物一律采用征购方式;

  4.征购安置的补偿标准按邻近国有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其标准按照现行公布的桂东县城区及各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中确定的各种用途、各类级别的地价扣除出让金部分进行补偿。

  第八条留地安置的土地只落实到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不安置到个人。区块位置由规划部门报县政府批准确定,具体安置到村、组的位置采用“抽签方式”确定。留地安置的土地原则上用于能使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获得长期稳定收益的不动产开发项目,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转让,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征地留地安置的土地提倡货币补偿,留地安置的土地应安排在国有土地上。其货币补偿标准参照邻近国有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其标准按照现行公布的《桂东县城区及各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中确定的各种用途、各类级别的地价减去现在执行的土地报批和征地补偿费用后进行补偿。货币补偿只落实到行政村或村民小组。

  第九条各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各工程项目拆迁安置的关系协调和矛盾处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房屋拆除、组织入住等工作以沤江镇人民政府为主;拆迁安置方式选择汇总、安置面积落实、补偿费发放等工作以相关工程指挥部为主;县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宅基地安置点建设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条 拆迁安置户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建设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积极配合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不得干扰、阻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拆迁安置工作或弄虚作假、以不当理由骗取宅基地、征地留地安置土地和补偿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关部门、沤江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拆迁安置户与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安置标准以签订协议时的补偿标准为准;安置未到位的拆迁户原已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继续有效,但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则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原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按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和征地留地安置实施细则由各工程建设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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