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15] 60号)

时间:2015-05-12 08:01:49  作者:李增亮  文章分类:新法速递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 [2015] 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附件下载: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docx

附件: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环节

烟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批发环节

2.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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