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时间:2015-06-17 08:22:42  作者:李增亮  文章分类:新法速递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编制,提高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交通运输绿色发展共同加强环境保护合作备忘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是行业环境监测网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监测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编制监测网建设规划的依据,是确定监测网建设项目的基础。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0~20年。

  第三条 编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必须贯彻国家国民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绿色交通发展的有关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注重与国家和区域环境监测网相衔接,合理布局,科学规划,集约高效,统筹兼顾,促进交通运输绿色发展。

  第四条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概述规划的背景及意义,评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现状,分析未来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的发展形势和需求,明确监测网的功能定位和目标,研究确定监测网的规模和布局,提出建设实施安排及保障措施。

  第五条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可分为各级行政区域的监测网总体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如京津冀地区、长江航道等)的监测网总体规划。

  第六条 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由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并征求有关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由交通运输部批准并发布实施。

  省级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及所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布实施,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省级以下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及所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布实施。

  跨行政区域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可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政区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布实施。

  各类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应服从上一级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发展的新形势及规划实施情况,适时组织规划调整,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八条 编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时应广泛征询交通运输行业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专家及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研究及报告编制工作应由具有公路、港口河海工程或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等专业工程咨询资质(含规划咨询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中承担全国、跨省级行政区域及省级规划的研究单位应具备甲级咨询资质。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1-规划附表.docx

2-规划附图.docx

3-编制办法附件及附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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