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8-06 08:54:56 作者:李增亮 文章分类:新法速递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名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