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特赦四类罪犯

时间:2015-08-28 07:47:03  作者: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特赦四类罪犯

  据人民网北京8月24日电刘茸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根据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四类罪犯包括: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其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其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国家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1975年实行,最近一次特赦距今已40年。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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