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案件申请再审

2012年11月入职,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劳动者被公司单方面违法辞退。随后,劳动者诉诸法律要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本案事实清楚,但仲裁、一审、二审竟然都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驳回劳动者的诉求,认为诉讼有效期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
劳动者主张应该执行特殊诉讼时效——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劳动报酬的以劳动关系终止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即2014年12月起计。

请问各位法律专家,劳动者的主张应该得到法律主持吗?
劳动者可以申请再审吗?会被立案吗?
辽宁省高院会为了一个劳动者改变大连市自上而下(中院、区法院和仲裁都统一口径)的裁决吗???

补充提问:

同样案例,沈阳中院(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以及之前的一审判决,都支持了劳动者!同样的国度,同样的法律,还没出省为何如此大的差别?
另,早在2013年8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就下发全省《民事审判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热点、难点100题》,第二部分劳动人事争议及劳务纠纷案件问题27明确给出参考意见——问: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根据该项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5-07-16-状态:未解决]
刘连臣律师的解答:

你好!他们的认为是对的,对于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签合同支付2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侵权行为的惩罚;劳动法又规定,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视为长期合同,这个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失衡的纠正。所以对2倍工资的最长时间是一年,也就是截至到2013年11月,诉讼时效从2013年12月开始计算一年,截至到2014年11月。也就是你能要求2倍工资最多11个月。
至于违法辞退你的经济补偿问题,不受这个时效的限制,你的理解是对的,从辞退之日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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