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追尾,我是第三车,我负权责???

第一辆车急刹,导致第二辆车追尾,但他们都是轻微碰撞,没什么事,事故发生后第一辆车就走了。接着我再追第二辆车的尾,快处快赔中心判定我的全责,第二辆车的尾巴,和我的车头,都是由我或我的保险赔付???请问这样合理么??如果交通法规是这么定的,我觉得第三辆车真的有点冤。。。。谢谢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5-07-03-状态:未解决]
乔方律师的解答:

关于对张立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成功辩护
一、案情介绍。
2011年11月,赵海浩(已判刑)成立了“杭州百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开设“百得利购物网”,以实体购物和虚拟购物返利为诱饵,在全国发展代理商,然后再由代理商发展联盟商家及会员,其中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发展的代理商张立勇。2011年底张立勇加盟为“百得利购物网”的区域代理商后,以实体购物给公司交15-16%的手续费虚拟消费后,500天内公司将全额返还消费额为诱饵,直接、间接发展商家及会员,引诱顾客成为百得利购物网会员后购物或投入大量现金,发展会员5层200余人,从中非法获利。案发后赃款已经退回。
二、案件焦点。
1、被告人张立勇是否发展会员达到3层以上、人数超过30人以上?
2、被告人张立勇的业绩和获利数额落实是多少?
3、被告人张立勇的退赃数额是多少?
4、被告人张立勇是否系从犯?
5、被告人张立勇是否系初犯、偶犯,是否构成坦白认罪?
三、各方观点。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立勇发展会员5层200余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张立勇业绩为18372.959元;张立勇当庭讲花费9万余元,已经退赃7万元给枣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但是没有出示条据,无法核实。张立勇是认罪,但是不一定是从犯、初犯;被告人张立勇认为自己不是故意犯罪,也不知道这样做就是犯罪,自己确实以前也没有犯法,更没有犯罪,自己是一个残疾人,没有办法生活,请求宽大处理。
四、律师辩护观点。
1、被告人张立勇不是传销组织的领导者,属于无意中协助和帮助了犯罪,并非主观故意。在案件中作用很小,价值较小,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且是3级残废。
3、被告人自动认罪,积极退赃,坦白交代,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在一年以下量刑并判处缓刑,酌情适当判处罚金。
五、法院判决。
2015年7月1日,枣阳市人民法院(2015)鄂枣阳刑二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立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六、案件结果。
通过切实有效的庭审演讲和辩护,乔方律师的辩护观点全部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获得了从轻、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罚金15000元,数额较小,被告人能够承担。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对辩护效果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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