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协议解除

承租一个没有下水的饭馆,在经营半年后,当地食药局查验后不允许经营。找房东协商,没有办法解决。因此,根据合同法给房东送去《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通知》与《送达证》,房东接收了《通知》,但拒绝在《送达证》上签字。20多日后,给房东送去租房钥匙,但房东拒绝接收钥匙也不退出剩余的房租。起诉到当地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只是要求:判决被告退出剩余房屋租金1890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但法院却判决了解除租赁协议的日期和退还的租赁费额,比诉讼请求少了1863元。
请问:这样超越诉讼请求的判决对吗?符合《民法通则》的法律精神吗?
咨询者: 内蒙古  [咨询时间:2015-10-10-状态:未解决]
崔先生律师的解答:

判决对,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你对判决不服,可以根据判决书限定的日期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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