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赠与
员工92年入职,95年成为公司高管,公司根据公司住房政策97年与员工签订《住房合同》,约定员工须服务满12年,可由公司提供永久性住房,但是合同没有约定何时过户住房或者服务期满后一定过户住房。员工07年辞职到竞争对手公司做高管,13年发过律师函,15年再次通过律师到公司谈判,要求过户,否则起诉。请问,公司可以不履行吗?有什么具体的抗辩理由?一般合同的诉讼时效就两年,这种合同会因为标的特殊,算是付期限?还是条件的住房赠与合同而没有诉讼时效限制吗?请具体说说抗辩理由,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5-11-24-状态:未解决]
杨玉刚律师的解答:
具体情况还要看住房合同的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