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已经不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具备职工身份,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不能继续缴纳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