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常醉酒为由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时间:2015-12-11 05:49:30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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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先生和赵女士通过网络相识,结婚不到两年,他起诉要求离婚,理由是赵女士经常喝醉后回家。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曲先生的诉求。

  曲先生诉称,他和赵女士于2010年2月相识,2011年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经常吵架,赵女士经常很晚回家并酒气熏天。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请判决离婚。
  赵女士辩称,她和曲先生之间还有感情,还没到离婚的程度。婚后她只参加过两三次公司的聚餐,没有醉酒。2012年7月,她骑车外出时摔伤,现在身体尚未恢复,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有较好感情基础。在曲先生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之时,法院不能依据其单方陈述认定感情破裂。故对其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希望赵女士能够加强与曲先生的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共同经营夫妻感情。也希望曲先生能悉心照顾赵女士使其早日康复,并能冰释前嫌。(记者裴晓兰)
(来源:京华时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是人民法院判准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有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才会判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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