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15 04:32:06 文章分类:栏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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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外婆与外公系二婚,结婚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产,外婆是亲外婆, 外公有子女四人,且外公外婆结婚时,子女皆已成家立业。10 年前外公去世,立下遗嘱,其一 半房产由我外婆全部继承,子女无权干涉。 近期外婆突然去世,没有立下遗嘱, 其房产继承是 由我外婆家人单独继承还是与外公子女共同继承。因为自从外公去世后,其子女没有与我外 婆任何的联系(包括节假日,外婆生病的时候),所以想问一下,外公子女是否有权利和我外婆 家人共同继承房产?
解析: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 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按照你所述,你外婆和你外公的四个子女之间没有抚养关系,不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所以该 财产应由你外婆的子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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