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农村买房 9 年 被法院认定买卖无效

时间:2015-12-15 04:35:06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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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密云法院审结三位农民起诉城镇居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房屋买卖 合同无效, 董先生返还购买的房屋及院落, 农民退还购房款, 补偿董先生的维修建造费用。 1998 年 6 月,被告董先生为办企业,经原西穆家峪村第十二生产队队长王宝勋介绍, 与该村农民姜长才、姜长福、郭加风口头达成买卖房屋协议,姜长才房屋作价 4500 元、姜 长福房屋 4400 元、郭加凤房屋 4500 元,董先生给付房款后,三人交付了房屋。董先生对房 屋进行了修善,作为办公、工人宿舍、食堂用。双方没有就买卖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现姜长 才、姜长福、郭加风以董先生是北京城区的居民户口,不符合购买农村集体房屋的条件为由 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董先生限期腾退房屋。 董先生认为,购买姜长才、姜长福、郭加风的房屋,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村委会同 意,买卖合同应有效; 已对房屋及院落进行了维修、 扩建, 投入了大量费用,不同意姜长才、 姜长福、郭加风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姜长才、姜长福、郭加风分别赔偿房屋增值及装修 费用,分别为 4.6、6.5 和 5.3 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 公司对双方买卖的房屋院落添置、修建附属物及新建房屋重置成新进行了作价。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买卖房屋的宅基地为农村集体土地,被告系城镇居民,不符合购买 属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条件。 原被告均规避国家有关规定, 在双方均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 私自进行房屋买卖,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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