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不因还末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

时间:2015-12-15 04:36:20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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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997年4月30日, 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卖与被告, 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 约定: 房价为38500元,有关交易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办理手续同时一次交付全部房款。 1997年5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给付的房款,并将房照交给被告从该房屋搬出,随后被 告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01年5月,原告以其得 知被告一直未办理法定过户手续后多次督促,但被告一直拖着未办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 法判决买卖房屋合同无效。 被告以自己已支付房款, 原告已将房屋交付使用并已居住四年为由, 请求判决买卖合同合法 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且已实际交付房照,被告已付给 原告房款。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被告应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应当予以协助。原告 要求判决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之请求,因过户登记是已经生效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 务,过户登记手续仅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要条件,并不是买卖合同有效的要件,因此,原告 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遂判决: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争议房 屋归被告所有。 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 房屋买卖交易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是否有效; 应由谁办理过户手续。 在房屋买卖案件中, 因双方当事人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常常被认为 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这种看法在认识上存在一个误区,有必要加以澄清。房屋买卖行为是 否有效,取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 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依 照其规定。据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两种形式:一是依法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 效的, 以办理该手续为确认生效的时间。 这种批准、 登记, 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后, 将合同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合同即生效。二是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本身无须批准或登记就生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属第二种情况,买卖后的产权 过户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 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 即当事人要凭签订的合同及原产权 证件去办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登记。所以,是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影响的是标的物的所 有权是否依法转移, 而对买卖合同及其效力没有影响。 不能因为当事人还未办理产权过户手 续,就认定当事人的买卖合同无效。这是依法判决本案之买卖合同生效的理由和依据。 办理产权更名过户手续,应由买卖双方哪方负责呢? 一是这个问题涉及到过户更名手续费用应由谁承担, 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 谁承担费用、办理手续。二是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卖方当事人在此环节上 居于主导地位,因为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卖方需要提供与原产权相关的各项手续,如原产 权是否属于共有,其他共有或受益人对转移产权所出具的手续等。因此,卖方更应该主动配 合,对于产权及时变更和转移具有重要作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 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此规定也说 明卖方在产权转移过程中负有积极的主要义务。当然买方不配合也会影响过户手续的办理, 此行为可视为一种违反合同附随的协助义务的行为,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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