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虽可以入住,不代表完全交房

时间:2015-12-15 04:37:3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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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的商品房未经过验收,开发商就通知买主办理入住手续,买主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日 前,平谷法院审理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按购房 款的日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至该商品房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 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原告诉称,2005 年 12 月,其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应达到 的交付条件,其中一项为所购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2007 年 1 月 25 日,被告通知原告办理入住手续,但未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规划验收 批准文件, 故起诉要求被告按原告所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直至达到交付条件, 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被告辩称,该商品房已经达到交付条件。2007 年 1 月 25 日,我公司已书面通知原告办理入 住手续, 但原告拒不接收该房, 所以只同意给付 2006 年 1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 月 25 日的违 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 2006 年 10 月 31 日前交房,被告交付房 屋时应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合同。被告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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