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30 00:51:0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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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与张某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小某,2013年李某因与张某感情不和,双方至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李小某随张某生活,张某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李某自愿将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份额赠与给李小某。事后,李某诉至法院,申请撤销其在离婚协议中对李小某的赠与,并对该房重新分割。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民政局备份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否被撤销?
【分歧】
一、该赠与条款可以被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