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时间:2015-12-30 16:57:2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

    此条款规定了婚姻法的分别财产制中的补偿制度。
   理解‘该条款,要注意以下要件:
     1, 仅适用于夫妻财产约定制下的财产分割。
     2, 夫妻一方即要求补偿方必须在家庭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3, 这种要求是债权性质的民事权利。提出要在离婚之时。不离婚和离婚之后,都没有权利提出。这种权利是债权性质,因此,可以放弃,也可以要求
执业机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保险理赔 银行保险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彬律师 > 张彬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